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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区国税局、岳麓区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精神,结合我区税收工作实际,就有关发票管理衔接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税存量发票封存销毁
地税存量发票封存销毁工作由岳麓区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具体负责。对总局规定纳税人不再使用的发票,切实做好登记、造册、封存、销毁等工作。于2016年8月5日前将相关情况通报岳麓区国税局。岳麓区国税局征管科对岳麓区地税局通报的情况进行资料存档。
二、关于地税已发放发票执行期限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验旧缴销
岳麓区地税局已发放发票的验旧缴销工作仍由岳麓区地税局各办税服务窗口具体承担和办理,岳麓区国税局应积极为地税局发票验旧缴销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并为纳税人及时办理发票领用事宜。
岳麓区地税征管和科技发展科于5月31日向国税局征管科提供逾期未缴销发票清册。岳麓区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在6月月缴期间将此通知发放给逾期未缴销发票纳税人,督促纳税人按期到国地税各联合办税窗口办理缴销发票事宜。
岳麓区国地税各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地税窗口在办理发票验旧缴销时,应严格按月录入发票验旧信息,为纳税人办理完结已领用地税发票缴销手续后,出具《地税发票清缴证明》(见附件)。
岳麓区国税局留存《地税发票清缴证明》,国地税联合办税厅国税窗口为纳税人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国税各窗口办税员若未见《地税发票清缴证明》一律不得为纳税人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四、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风险监控
国税、地税机关应共享涉税信息,共同做好已发放发票及逾期未验旧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相关的风险监控工作。7月31日以后未验旧缴销地税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发票验旧缴销处理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岳麓区地税局在2016年8月1日前将全区发票验旧缴销信息传递给岳麓区国税局,由国税局组织安排发票验旧金额与申报收入的比对工作,防范税收流失风险,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岳麓区国家税务局 岳麓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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